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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職能導向課程名稱審查原則
110.05.17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7 日發能字第 1103600840 號函修正

一、 課程名稱訂定以使用我國文字或國際通用專有名詞為原則,我國文字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二、 課程名稱訂定應緊扣「教學/訓練目標」及「課程內容」,且清晰易懂。課程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 如「非」全職業或職類能力養成之課程,不得直接採用職業或職務名稱作為課程名稱。
(二) 易使人誤認為結訓後即具備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有關之文字。
(三) 易使人誤認為或誇大訓練成效之文字。
(四) 易使人誤認為性質上屬政府專屬授權之文字。
(五) 其他違反善良風俗或不雅之文字。
(六) 現行 iCAP 證書已標示職能級別,課程名稱不得使用課程職能級別。
(七) 單位開授之課程名稱不得使用認證、證明、證照、能力鑑定等易使人誤解之文字。
(八) 現行「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已將職能基準、職能單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布之相關職能資源或透過職能需求分析為依據所發展之訓練課程統稱為職能導向課程,為避免重複性,不得使用職能模型、職能地圖、職能基準、職能單元、職能課程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