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勞動發能字第10805006941號令,修正「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第八條規定:
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部發展署委託或補助之 機構、或依法設立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協會(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得發展或申請職能基準審查。
本部發展署為辦理審查之需,得請申請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單位 應配合提供,未配合者,本部發展署得不予受理。